申请失踪应遵循以下程序:
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需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失踪申请。
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上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法院受理与公告
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将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满后,法院将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
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后,若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作出新判决,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宣告后,法院还可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并通知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建议:
在申请失踪时,请确保所有文件齐全且符合法律规定,以保障申请的顺利进行。
若失踪人与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建议尽早提出申请,以便及时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