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调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立项:
监察机关对需要检查的事项进行立项,这是监察程序的第一步,需要书面作出。
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根据立项事项,监察机关需要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检查。
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检查结束后,监察机关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根据检查结果,监察机关需要作出相应的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初步核实:
在立案调查之前,监察机关会对受理的反映监察对象违法违纪问题的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实,以确定是否有违法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或法律责任。
立案审查调查:
经过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或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会决定立案审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违法事实。
审理:
对经过立案审查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或法律责任的案件,在审查调查结束后,会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
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根据调查结果和审理意见,监察机关会作出最终的监察决定,如给予政务处分或提出监察建议。
送达和反馈:
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相关单位和人员,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被调查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审、复核。
备案:
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和撤销,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执行和监督: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这些程序确保了监察调查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保障了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