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封存是指将不再使用的印章交回给有管理权限的部门进行保存,以防止印章被滥用或丢失。以下是印章封存的程序:
提交申请
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
办理交接手续
提交封存公章的公函和相关证明文件,如股东纠纷后需将公章交保密局,保密局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封存公章。
登记造册
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
预存和销毁
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
特殊处理
如果印章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审批流程
如有印章需要封存/销毁,需OA填报《公司印鉴封存/销毁申请表》,经公司流程审批过后,方可办理注销/封存手续。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严格遵守上述程序,确保印章封存的合法性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