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程序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性质上的区别
税收程序法:以国家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程序关系为调整对象,规定国家征税权行使程序和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实体法: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内容上的区别
税收程序法:包括税收确定程序、税收征收程序、税收检查程序和税务争议的解决程序。
税收实体法: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目、税率、减免税等内容。
特性上的区别
税收程序:在运行时,其征纳行为的实质内容和表现形式是统一的;运行结果是作出征税决定;是一种法律程序,主要是征税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时所遵循的程序。
税收实体法:结构具有规范性和统一性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税种与税收实体法的一一对应,一税一法;税收要素的固定性。
税收程序的分类
征税机关的税收征收程序:包括税收的确定、征收、检查等。
纳税人的税款缴纳程序:纳税人根据税收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完成税款缴纳。
税收程序的目的
实现税收实体债务请求权:税收程序是征纳主体为了实现税收实体债务请求权而实施的征纳行为,税收的非直接对待给付性使得税收债务请求权的实现必须借助于国家权力。
税收程序的法律地位
征税机关与纳税人在税收程序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征税机关在主动启动和推进税收程序的过程中,应认真实行参与原则,为纳税人参加到税收程序中创造机会和条件。
税收程序的应用
税收程序包括税收争讼法,即处理税收争议的法定程序。
税收程序还包括具体的申报程序、税率结构、税务协定等。
综上所述,税收程序的不同主要在于其性质、内容、特性以及具体的应用方面。税收程序法主要关注程序的规定,而税收实体法关注实体权利的义务规定。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税收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