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判决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起诉和受理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并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答辩
被告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
法院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开庭审理
法院确定开庭时间、地点后,提前通知当事人及公告。
开庭时,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
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法庭辩论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
各方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
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
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判决
法庭辩论终结后,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宣告时公开进行,但是否当庭宣判则视法庭审理情况及结果而定。
上诉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以上步骤构成了民事纠纷判决的基本程序,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合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