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审讯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传唤与地点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进行讯问,但必须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
对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需在审讯笔录中注明。
讯问人员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且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讯问开始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允许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
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权利告知
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如实供述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记录与确认
讯问过程应当制作笔录,并如实记载提问、回答和其他在场人的情况。讯问结束后,需要交被讯问人确认签字。
录音录像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讯问过程应当进行录音或录像,并且全程保持完整性。
禁止刑讯逼供
讯问过程中严禁刑讯逼供、诱供、骗供、指名问供。对于违反规定的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控告,且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他注意事项
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审讯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并有效打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