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原告起诉
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启动诉讼程序。
法院受理
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送达起诉书副本
法院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告知其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
被告答辩
被告在规定的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确定开庭日期
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开庭审理
开庭是法庭审理的开始,包括开庭宣读、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
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
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以及互相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
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有权进行最后陈述。
评议和审判
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进行评议,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判决宣告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告知上诉权利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以上是判决程序的一般步骤,具体细节可能因案件类型和法院程序的不同而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