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林地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
用地单位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申请需要提供项目批准文件、被占用或征收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以及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等材料。
审核占用或征用林地的面积
占用或征用防护林林地或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占用或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重点林区是指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国家重点森工企业的施业区。
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林地前,需要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确保被征收对象的权益得到合理补偿。
发布征收公告
发布征收公告,告知相关权益人和征收范围、时间等信息。
征地补偿登记
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确保补偿措施落实到位。
发放经济补偿
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发放经济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等。
实施土地征收
最后,实施土地征收,完成所有法定程序。
建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用地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程序办理手续,确保合法合规。如有纠纷,可先通过协商或政府裁决解决,必要时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