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属于 法院内部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该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制作移送管辖书:
法院应当制作移送管辖书,并将案件及相关卷宗材料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受移送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案件。
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如果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
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案件不属于受理法院的管辖范围。
不得再自行移送: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在认为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情况下,必须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能再自行移送案件。
案件受理后不受变更影响: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移送: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移送管辖是法院在发现受理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的程序,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并在认为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这一程序旨在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并纠正管辖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