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讯抓捕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在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在以下情形下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还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决定权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讯问程序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分别进行。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且法律对公安机关人员有相关规定和基本固定的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逮捕的具体法律程序
公安机关立即逮捕犯罪嫌疑人,并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发现对方有犯罪行为的应当立案侦查。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以上是审讯抓捕的基本程序,具体操作中还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司法公正和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