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公正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平等性原则
宪政程序中人人平等,享有参政议政、民主监督、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出立法建议权等权利,同时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人身自由及经济权利。
参与性原则
公民有权参与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保障民主与法治,防止个人专断。这包括宪政参与、行政参与和司法参与。
合法性原则
程序必须符合规律性、正当性和合理性,法律必须是良法,即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恶法是非正义的。
公开性原则
立法、行政和司法等程序应当公开透明,除非涉及国家安全或个人隐私等例外情形。
科学性与合理性原则
程序的设计必须遵循客观规律,科学合理,以使各程序发挥最佳效力,符合人性的动力和社会的平衡性。
回避性原则
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如果存在特定情形(如接受当事人宴请、索取或接受当事人财物等),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以确保程序公正。
独立性原则
程序公正要求相关机构和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不受非法干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保独立公正地执行职务。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程序公正的基础,旨在确保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从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