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破产重整程序
定义: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企业继续经营并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
特点:债务人可以在继续经营的情况下进行债务重组,保留企业主体资格。
破产清算程序
定义: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人民法院依法清算债务人全部财产,按清偿顺序分配给债权人,并终结企业法律主体资格。
特点: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所有债权人平均受偿,免除其余无法清偿的债务。
破产和解程序
定义:为了避免破产宣告或破产分配,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及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法院许可,解决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
特点: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避免企业立即清算。
破产程序的选择与转换
选择自由: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也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可转换性: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例如,债务人在进入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后,在具备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可以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程序的步骤
开始程序:
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宣告程序:
法院对破产案件进行审理,确认具备破产条件后,宣告债务人破产。
进行程序:
包括债权申报与审核、资产清查与评估、召开债权人会议、资产处置、债务清偿等步骤。
终结程序:
在资产清算完成后,按照清偿顺序分配剩余财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建议
企业在面临破产时,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破产程序。如果企业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可以考虑破产重整;如果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破产清算可能是必要的;如果希望避免立即清算,可以尝试破产和解。建议企业在专业律师和破产管理人的协助下,选择最适合的破产程序,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