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予以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审判监督程序是整个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并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且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才能适用。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特点包括:
对象特定: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只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
启动主体:
审判监督程序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依职权提起。
审理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应当依照原审程序进行,但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
目的:
审判监督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中的错误,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判监督程序的具体操作步骤和方法包括:
发现错误:
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中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存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的错误。
提出抗诉或申请:
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或者当事人可以提出再审申请。
法院决定再审:
人民法院接到抗诉或再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决定再审。
重新审理:
人民法院按照原审程序或适用的特殊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作出判决:
经过重新审理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纠正原判决或裁定的错误。
审判监督程序是保障司法公正和纠正错误的重要法律手段,但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