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拘留的决定
公安机关: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并将拘留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的执行
出示拘留证: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按指印。
使用强制方法: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但应当适度。
送看守所羁押: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通知家属或单位
一般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无法通知的情况: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讯问
讯问时间: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异地执行拘留
通知配合: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解除拘留
发现不应当拘留: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这些程序确保了拘留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保障了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