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公证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提出复查申请
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复查申请。
公证机构复查
公证机构在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公证书的错误及其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并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复查处理决定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并发给申请人。
撤销公证书
如果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公证机构将作出维持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如果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但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公证机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
如果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公证机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并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如果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公证机构可以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部分的证明内容;也可以收回公证书,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进行删除、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
备案
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的,应当报地方公证协会备案。
公告
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建议
在提出复查申请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以确保申请符合法律要求。
撤销公证可能会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因此保持耐心并积极配合公证机构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公证书被撤销,务必关注公证机构的通知,并及时领取新的公证书或补正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