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鉴定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
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委托从其行业规定。
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不能及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重新鉴定
在特定情况下,如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并需重新缴纳鉴定费。
复核鉴定
鉴定结论作出后,可能有复核鉴定的程序,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书面通知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一经形成,在规定时限内尽快以规范的公文形式发给申请人或委托人。
以上步骤构成了立案鉴定的基本流程,确保了司法鉴定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