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决定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项目征收立项与前期调查
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前期调查摸底。
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
调查登记与公示
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
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征求意见与修改
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根据征求意见研究修改补偿方案,并将征求意见和修改公示予以公布。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选定评估机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初步评估与存储补偿资金
由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房地产市场均价和征收所需资金总额进行评估,确定征收补偿资金预算。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应当足额到位、专户专储、专款专用。
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签订补偿协议与强制执行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执行补偿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些步骤旨在确保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和程序正义,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