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示程序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8章专门规定了公示催告程序,详细规定了公示催告的申请、受理、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除权判决等内容。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该意见对《民事诉讼法》中公示催告程序的具体应用作了更细致的规定,包括票据丧失后的权利保全和公示催告程序的具体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公告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
这些法律及司法解释共同构成了公示程序的法律框架,确保了在票据丧失、权利保全等情形下,利害关系人能够及时申报权利,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