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婚姻的程序主要分为两种: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
行政程序
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布撤销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该婚姻的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本人的身份证
结婚证
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诉讼程序
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婚姻。
受胁迫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建议
选择合适的程序: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行政程序或诉讼程序。如果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材料齐全,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如果情况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建议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时间限制: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这个期限,撤销权将灭失,婚姻关系将视为有效。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操作时请咨询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或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按照正确的程序进行撤销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