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判案件的程序主要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以下是普通程序的具体步骤:
起诉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法院在审查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受理
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并组成合议庭审理,组成人员确定后,在规定期限内告知当事人。
开庭
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在开庭规定期限前通知当事人,公开审理的案件需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审理终结后,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
判决
法院对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此外,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可以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其程序相对简便,但具体步骤与普通程序类似,主要包括起诉、受理、开庭审理和判决等环节。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