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启动: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属于其职权管辖范围内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调查:
行政机关对纠纷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资料,了解纠纷的详细情况。
实施调解:
在调查的基础上,行政机关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促使纠纷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
调解终结:
当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调解程序终结。
履行:
当事人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回访:
行政机关对调解结果进行回访,确认协议的执行情况。
结案归档:
将调解案件的相关材料归档,以备后续查询和监督。
此外,行政调解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案情简单、当场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一般程序则适用于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通常包括启动、受理、调处、结案等步骤。
行政调解的范围包括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和轻微的刑事纠纷。调解的目的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合理、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同时积极引导和协助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以减轻司法负担,提高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