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
委托受理
当事人或其委托的律师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鉴定请求,填写《司法鉴定申请书》。申请书需明确说明要求鉴定的单位、事项、目的、申请人信息等,并签名盖章。
申请人应提供与鉴定相关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案情材料(如诉状、答辩状、既往鉴定意见书等)、检材(需要鉴定的痕迹物证等)及样本(供比对用的材料)。
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书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需要进行司法鉴定。
预缴鉴定费用
当事人申请鉴定时,需要预交鉴定费用,并提供相关材料。
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指定。
鉴定实施
鉴定人根据委托事项和提供的材料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
重新鉴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鉴定结论的告知和异议处理
鉴定结论一经形成,在规定时限内尽快以规范的公文形式发给申请人或委托人。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参加听证会,发表本方观点及理由,回答鉴定人的提问,并依法申请鉴定人员回避。
鉴定费用的缴付
申请人提起司法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缴付。法院依职权委托司法鉴定的,由法院确定费用缴付人。
其他相关程序
某些特殊类型的鉴定,如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可能还包括审查鉴定委托书、送检资料材料、举行听证会、鉴定人进行鉴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等步骤。
以上是鉴定的一般程序,具体情况可能因案件类型和鉴定机构的具体要求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具体操作中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鉴定机构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