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违章建筑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发现违建
可以由执法机关自己发现,也可以有人或单位举报发现。
立案审批
执法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立案调查的,进行立案审批,该程序是内部程序。
调查取证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时要谨慎。
调查是否有相关规划手续,询问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
作出决定
行政机关经调查取证,确认建筑物违章后,对违章搭建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搭建人拒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结果和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等权利。
送达决定书
制作限期拆除决定书,并送达。若是未找到违建所有人则通过公告送达。
催告履行
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在限拆期限届满后,进行催告,催告期10个工作日。
强制拆除
催告期届满后,当事人仍不履行拆除义务的,行政机关制作强制拆除决定书并送达。
实施强制拆除前进行公告。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或法院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拆除,通常包括公安警察、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多方面人员配合。
后续处理
强制拆除后,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并将履行情况记入《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执行笔录》。
建议在拆除违章建筑的过程中,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