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提审适用的程序如下:
本院的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
如果本院的院长或审判委员会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存在错误,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需要重新审理。如果决定重新审理,则程序与一审相同,必须开庭审理。
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上级法院决定提审的,通过下级法院提取全部案件材料,作出裁定,由自己进行再审;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说明情况指出理由,并告知下级法院。下级法院接到上级法院的通知后,应根据通知进行再审,并将再审结果上报发出指令的上级法院。
再审程序
再审案件一律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必须重新组成,原合议庭的成员不得参加。再审程序根据原审裁判生效的审级以及适用提审还是再审而有别:
原审裁判是第一审后生效而现在是再审的,适用第一审程序(但审判组织除外,如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合议庭中不得有人民陪审员参加),所作出的裁判可以上诉、抗诉;
原审裁判是第二审后生效而现在是提审的,适用第二审程序,所作出的裁判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原审裁判是第二审后生效的,那么不管是提审还是再审,均适用第二审程序,所作出的裁判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开庭审理与不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加重刑罚的;
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原审被告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原审被告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审理程序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申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并将指令再审的决定书抄送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控辩双方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人民法院通知开庭之日前,可以提交新的证据。开庭后,除对原审被告人有利的外,人民法院不再接纳新证据。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对人民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未出庭的,应当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
综上所述,民事提审适用的程序包括本院的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以及再审程序中的具体规定,包括开庭审理与不开庭审理的情形和审理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