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的主要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出重整申请
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
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也可以在破产清算受理后、宣告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破产重整。
法院审查
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指定管理人
法院指定管理人,负责重整期间的各项事务。
通知和公告
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确定债权申报期限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债权申报
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务
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务。
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债权人会议表决
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
批准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由法院裁定批准。
执行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由重整人执行,重整人提出重整计划建议,经关系人会议通过后成立,经法院认可后生效。
结束重整程序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法院应作出重整完成的裁定,重整程序即告结束,公司恢复正常状态。
这些步骤构成了破产重整的主要程序,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帮助债务人进行财务和经营上的重组,以实现债务清偿和公司复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