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结案,也称为“程序终结”,是指 案件已经执行完毕。程序结案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执行款已全部执行到位:
案件完结。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再无可执行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线索,在现有条件下,案件已无法继续执行。当然,当事人今后如果又发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法院执行。
此外,程序结案还可以指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即在执行程序中,在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穷尽其他执行手段仍无法执结案件,或者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又没有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法院依职权或者依申请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的一种特殊制度。
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一旦案件经过审判或调解并出具法律文书且已经执行,一般不可以再起诉,但可以申请再审,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在十五日内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如若过了十五日上诉期,则判决生效,该案审结,不可以再次提出上诉。
综上所述,程序结案意味着案件已经执行完毕或无法继续执行,并且当事人可以通过再审等程序寻求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