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和要求:
执行搜查的人员
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
出示搜查证
在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时,如果遇到紧急情况,可以不出示搜查证进行搜查。
见证人在场
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女性工作人员搜查
搜查妇女的身体时,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不得损坏财物
在搜查过程中,不得无故损坏被搜查人的财物,并且对于搜查中发现的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私生活情况,不得泄漏。
搜查笔录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拒绝签名或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紧急情况处理
在紧急情况下,如执行逮捕或拘留时,可以不出示搜查证进行搜查,但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
这些程序和要求旨在确保搜查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