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它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但并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和方式包括:
人民法院启动
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上级法院(包括最高法院)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主动申请再审。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可以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包括:
法定性:
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原因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并且应经法定部门审查决定。
再审的启动:
包括再审的启动程序和再审的审理程序。启动程序主要解决是否确有错误,是否需要进行再审;如果确有错误,则作出再审的裁定,案件进入重新审理阶段。
审理程序:
根据案件原来是第一审还是第二审,适用相应的程序进行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在于:
纠正错误:
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以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维护公正:
审判监督程序有助于保护和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确保审判程序的一致性、可靠性和公正性,增强司法公信力。
需要注意的是,审判监督程序虽然可以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但它并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有在发现确有错误的情况下才会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