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交申请书及证件材料
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领养申请书及一系列证件材料,如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有无子女的证明、工作证明和经济收入证明、身体检查证明、生育能力证明等。
如果领养的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还需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亲自到场办理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如果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经过公证。
全面审查与公告
收养登记机关会对申请领养当事人进行全面地审查,包括收养目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以及是否有买卖儿童或变相买卖儿童的行为等。
对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办理收养登记
审查通过后,收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或收养登记证,领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双方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办理收养公证
如果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应当去公证机关办理收养公证,以证明收养关系的合法性。
户口登记
收养人拿到收养证后,应当去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使收养关系正式成为法律认可的亲属关系。
建议在准备领养材料时,确保所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齐全,并提前核对信息是否一致,以免因材料不全或信息错误而延误领养进程。同时,了解并遵守当地的收养法律法规,确保领养过程的合法性和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