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程序中,审判长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组织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
审判长担任案件承办人或指定合议庭其他成员担任案件承办人,组织合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
主持庭审活动
审判长负责宣布开庭,传唤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情况,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等。
审判长主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等庭审活动。
维护法庭秩序
审判长负责维持法庭秩序,对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进行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责令退出法庭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告知诉讼权利义务
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申请回避、提出证据、自行辩护等权利。
主持合议庭评议
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核和签发法律文书
审判长依照规定权限审核、签发诉讼文书,包括裁判文书和法律文书。
其他审判工作
审判长还负责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如庭前审查、重新起诉、庭前会议等。
综上所述,审判长在一审程序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负责组织和主持整个庭审过程,确保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和裁判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