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性程序不到位是指在审计过程中,未能按照审计准则和规定执行足够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从而无法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发表意见。具体表现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货币资金审计不到位:
例如,未对开户清单进行核对、未进行银行存款函证、未对银行流水进行核对、未实施截止测试等。
采购财务和内控相关咨询服务审计不到位:
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对异常情形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在预算控制测试结论中反映业务存在的预算内控执行偏差等。
子公司审计不到位:
例如,审计证据的生成日期晚于审计报告出具日,应收票据和在建工程的审计程序不到位,未检查子公司业务内部审批的合规性,未检查收购股权的交割及相关资产交接过户完成情况,未反映投资无立项及尽调资料的内控缺陷,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来支持债务代偿协议效力、油品赊销业务及与关联方的油品抵账事项等。
函证程序不到位:
未能有效实施函证程序,可能未能获取关键的第三方证据。
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的审计程序不到位:
未能对预期信用损失进行充分评估和审计。
对管理层聘请的专家工作复核程序不到位:
未能对管理层聘请的专家的工作进行有效复核和评估。
存货审计程序不充分:
未能对存货进行充分和有效的审计,可能未能识别和评估存货的账面价值。
业务收入审计程序不充分:
未能对业务收入执行充分有效的审计程序,可能未能确认收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特殊事项审计程序不充分:
未能对特殊事项进行充分和适当的审计,可能未能识别和评估相关风险和影响。
这些不到位的情况可能导致审计师无法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从而无法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发表意见,影响审计质量和可靠性。建议审计师在执行审计时,严格按照审计准则和规定,实施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以确保审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