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迁址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申报程序
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区、市)人民政府专题请示。
由县级(区、市)人民政府专题请示市级人民政府,并由市级人民政府请示省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民政厅。
审核流程
省民政厅按照省政府批转意见,交由区划地名处办理。
区划地名处派员通过审核材料、实地调研、征求意见等方式,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处务会研究。
区划地名处报请厅务会审议,形成意见,并按有关规定及时签发文件,批复市级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乡改镇、乡镇政府驻地迁移以及乡镇更名的,当地政府、人大及有关部门必须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规定,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相关程序
乡镇内迁移只需到派出所出示相关证件,村委同意接收即可。
市县内迁移需要先到女方派出所打迁移证,再到男方派出所落户。
省市外迁移需要先到女方派出所打户籍证明,男方派出所凭女方的户籍证明和结婚证,开接收证,再到女方派出所打迁移证,最后到男方派出所落户。
建议:
乡镇政府在迁址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操作,确保每一步骤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迁址过程中涉及到的各个部门应积极配合,确保迁址工作顺利进行。
乡镇政府应提前与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确保迁址方案的可行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