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请求。根据《民法典》第2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受理
登记机构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决定是否受理。如果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审核
登记机构对申请登记的事项进行进一步审核,确保登记结果的准确性。审核过程中可能包括对不动产权属、界址、面积、用途等信息的核实。
登簿
审核通过后,登记事项将被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标志着登记程序的完成。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颁证
登记程序完成后,登记机构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此外,不动产登记程序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为以下几类:
依申请登记程序
由当事人提出登记请求,经过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等步骤完成登记。
依嘱托登记程序
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出具的嘱托文件办理不动产登记,经过嘱托、接受嘱托、审核、登簿等步骤完成登记。
依职权登记程序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职权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经过启动、审核、登簿等步骤完成登记。
建议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当事人应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并详细咨询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以获取具体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