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安机关认为案件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时,会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此决定不服,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申请复议
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提出。
公安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申请复核
如果经过复议,公安机关仍然不予立案,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七日内提出。
上一级公安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并且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以上是公安不立案的救济程序,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途径进行申诉或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