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程序”一词具有多种含义,具体解释如下:
行政许可决定程序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有作出决定的义务,应当在法定期限和规定程序内作出决定。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时,需要颁发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并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完成颁发和送达。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依法查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所应遵守的程序。
该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关键步骤,确保法规制定科学、民主、合法。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和听证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轻微违法行为;普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等步骤;听证程序则适用于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程序
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程序包括向相关机构提起撤销申请、机构审核并受理、最终作出撤销决定等步骤。
综上所述,“决定程序”具体指的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决定时所遵循的一系列法定步骤和原则,旨在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