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调解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如果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则不得调解。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选择调解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指定一名或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一名或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查与调解
人民调解员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签订调解协议书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调解协议的内容,包括纠纷的主要事实、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并由当事人、调解主持人签名或盖章,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
履行
纠纷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监督履行。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协助当事人采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司法确认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这些步骤构成了居民调解程序的完整流程,旨在通过平等协商和公正调解,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