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征收补偿细则,以下是关键信息的总结:
补偿项目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
搬迁补偿涵盖实际产生的费用,如搬家服务费用等。
临时安置补偿针对产权调换前的过渡居住等相关费用。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针对用于经营的房屋,根据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补助和奖励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制定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补偿原则
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
公平补偿,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实施和监督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可委托实施单位,但不得营利。
上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工作,相关部门指导实施。
其他注意事项
如果补偿方案不满意,被征收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补偿应尊重被征收人意愿,征求公众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以上信息基于提供的参考信息整理而成,具体实施可能因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