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保护法规定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

时间:2025-03-11 03:40:13 手机游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包括:

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在湿地范围内采砂、采矿、取土

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采取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建议:

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确保上述禁止行为得到有效执行;

公众应提高保护意识,避免参与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惩处,以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