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业监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设立和变更
典当行设立需先经国家商务部审批,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需在10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具体根据业务类型(动产、财产权利、房地产抵押)有所不同。
安全制度
典当行应建立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当物查验、保管制度等安全制度。
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符合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和消防设施。
业务范围
典当行可以经营动产质押典当、财产权利质押典当、房地产抵押典当等业务。
不得经营非绝当物品销售、动产抵押、集资、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等业务。
禁止收当物品
典当行不得收当依法被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赃物、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
监管责任
典当行业监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商务部负责全国典当行业监管工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监管,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监管方式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大现场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监管力度,采用定期审核财务报表、利用监管信息系统、约谈主要负责人和高管人员等方式进行监管。
行业协会作用
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和维护行业权益方面的作用,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监管工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监管失职的单位或个人追究责任。
审批签字制度
在准入审批、日常监管、年审等环节建立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责任制度。
典当综合费和当金利息
典当行按当金收取综合费及当金利息,具体费率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和相关业务种类有所不同。
以上是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