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取代“两规”是中国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具体意义如下:
审批权力特定:
留置措施的审批权归属于上一级监察机关,确保了审批过程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期限确定:
留置措施有明确的期限,使得调查过程更加透明和可控。
条件明晰:
留置措施的条件在立法中得到明确规定,提高了调查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取代“两规”:
“两规”是指“两规措施”,是之前纪检监察机构在调查案件时采用的一种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意味着调查手段的法治化,与国际反腐败趋势接轨。
法律依据:
随着《监察法》的通过,留置成为监察机关的法定调查手段,为监察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
这一改革旨在加强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提高监察效率,确保调查活动的正当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