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结束前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留置期限届满
留置措施有一定的期限,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也不得超过三个月。当留置期限即将届满时,监察机关需要评估是否应当解除留置措施。
调解工作完成
如果案件涉及调解,并且调解工作已经完成,被调查人需要及时转移至检察机关进行强制措施的处理,此时应当解除留置措施。
调查部门提出解除意见并报请审批
调查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解除留置措施的意见,并报请检察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批。这一程序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填写解除留置决定并送达执行单位
经审批同意后,监察机关需要填写解除留置决定,并送达执行单位,以确保解除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领导层集体研究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通知被留置人及其家属
除了有碍调查的特殊情况外,监察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告知其留置措施的解除。
财产冻结解除
如果涉及财产冻结,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内部监督机构监督
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确保留置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以上是留置结束前的主要程序,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