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增值税优惠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100万元提高至300万元。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他附加税优惠
月报月收入不超过10万元和季报季收入不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在此基础上,小规模城市维护建设税减按50%征收。
小型微利企业的定义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预缴所得税的抵减
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非居民企业不适用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旨在减轻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这些政策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