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般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政策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职工培训费据实扣除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软件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减按10%征收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税前扣除
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降低软件企业的税负,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建议软件企业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优化税务筹划,提升企业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