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减刑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对于该罪行,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和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
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主观心理状态。
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处罚标准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一条,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违法对严重的罪犯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违法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收受罪犯及其家属的财物而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
具体案例
2013年左右,被告人梁某某在担任某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科科长期间,接受请托,指使他人放松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矫正监管,并在明知罪犯不符合减刑条件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导致罪犯被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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