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对于该罪行,法律规定如下:
犯罪主体: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犯罪客观方面: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这里所说的财产包括住房、交通工具、存款等,支出包括已经对外支付的款物,如赠与他人的款物。合法收入则是指按法律规定应属于行为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继承的遗产、接受馈赠、捐助等。
犯罪数额标准: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法律后果: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不能说明其财产或支出的合法来源,差额部分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差额特别巨大,则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综上所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犯罪行为,涉及财产和支出的合法性审查,以及相关的法律后果。对于涉及该罪行的人,法律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