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共六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预防原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
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人格尊严与权益保护
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其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综合治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
教育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预防不良行为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包括防止旷课、夜不归宿等行为,学校应及时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联系,并在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未成年人不得擅自外出夜不归宿,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在寄宿制学校应及时查找,或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应征得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禁止单独居住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法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些内容旨在通过教育、保护、干预和矫治等多种手段,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其身心健康和良好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