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时间:2025-03-10 22:12:19 手机游戏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定义

公开选拔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党政领导干部。

原则

公开选拔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适用范围

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或者人选。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

计划性

公开选拔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选拔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

(一)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二)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

(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需要进行公正选拔的情形。

第二章 程序

公告发布

公开选拔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

报名与资格审查

公开选拔应当在调查研究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根据选拔职位的层次、人才分布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合理确定报名人员的范围。

报名人员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对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可以附加其他条件。

海外留学回国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人员等,其报名条件和资格由组织实施公开选拔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确定。

报名人员通过组织推荐或者个人自荐等方式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报名登记表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

统一考试

公开选拔包括笔试和面试,考试的内容应当与拟任职位的要求相适应,注重测试应试者的领导能力、专业知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组织考察

考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成绩,按照一定比例确定考察对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组织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严格考察,全面了解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组应当如实撰写考察材料,并向党委(党组)汇报考察情况。

讨论决定

党委(党组)应当根据考察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拟任职人选。确定拟任职人选时,应当综合考虑考试成绩、考察情况、拟任职位特点和具体人选的实际情况。

任职手续

对拟任职人选,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手续。对需要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 纪律和监督

纪律要求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严格按照公开选拔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开选拔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

(四)有关单位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五)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

监督机制

对公开选拔工作要加强监督。必要时,成立由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方面组成的监督小组,对公开选拔工作进行监督。对公开选拔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干部、群众可以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