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调任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总则
目的是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
调任是指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调任原则和条件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突出政治标准,根据工作和队伍建设需要以及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调任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资格条件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考调条件
报名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应当在本级机关工作2年以上,且在本机关工作1年以上。
近3年年度考核没有基本称职以下等次。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各职位具体学历学位条件详见《职位表》)。
年龄为40周岁以下(各职位具体年龄条件详见《职位表》)。
具有公开考调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考调: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工作未满5年的(含试用期)。
按照有关规定,到艰苦边远地区以及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或者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对于通过降低进入门槛等倾斜政策录用的人员,应当在所报考市(州)辖区内的艰苦边远县乡机关满。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务员调任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选拔出真正具备相应能力和素质的人才进入机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