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以下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已经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
如果某个问题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程序可以处理,比如可以通过法院诉讼、仲裁机构仲裁或行政复议等方式解决,那么这类信访事项就不属于信访的受理范围。
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
如果信访人对同一信访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再次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重复处理,提高行政效率,这类信访事项不会被再次受理。
信访人对已经复核终结的信访事项再次提出请求:
如果信访事项已经经过复核并且有了最终的处理结果,信访人再次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出相同的请求,这类信访事项也不会被受理。
不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行政管理权限范围的:
如果信访事项不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管理权限的范围,那么这类事项也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这些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信访人应当通过相应的法定途径反映问题。
涉法涉诉类型案件:
涉及公检法三个部门的案件应当通过相应的内设信访部门反映,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
仲裁类事项:
如劳动仲裁、民商事仲裁等,通过这些途径解决的事项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
通过行政复议、处罚、裁决等行政程序的事项:
这些事项已经通过行政程序处理,不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
申请查处违法行为:
如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市场监管、315打假类事项,应当通过相应的行政执法机关处理,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
未逐级走访的信访事项:
如果信访人未按照规定逐级走访,而是直接越级上访,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走访:
如果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但未按照规定提出复查或复核请求,而是直接到上级机关走访,这类事项不予受理。
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
如果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复查或复核请求,这类事项也不予受理。
已经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的:
对于已经处理完毕并备案的事项,不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信访条例明确了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范围,主要是为了保障信访工作的有序进行,避免重复处理和无效劳动。建议信访人在遇到问题时,首先通过法定途径寻求解决,如诉讼、仲裁或行政复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