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时间:2025-03-10 00:03:03 手机游戏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制定的具体执行细则,以下是部分关键内容:

适用范围

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货物定义

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

加工与修理修配

加工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委托方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

修理修配指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

销售货物定义

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行为。

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增值税起征点

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以上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后续的政策调整进行了修改。如果您需要最新的信息,请参考最新的公告或官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