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制定的具体执行细则,以下是部分关键内容:
适用范围
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货物定义
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
加工与修理修配
加工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委托方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
修理修配指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
销售货物定义
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行为。
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增值税起征点
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以上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后续的政策调整进行了修改。如果您需要最新的信息,请参考最新的公告或官方文件